判刑贵州遵义3男子收购、办卡卖给骗子骗子用来诈骗
发布日期:2022-11-11 02:23 点击次数:180
贵州遵义市绥阳县的3名男子,为了千元不法利益,收购、办卡寄给不法分子,用于实施电信诈骗,其中一张卡转入资金298万余元。日前,经遵义市绥阳县法院审理,3人均被判刑。
据介绍,该案的被告人胡某甲,曾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。被告人龙某,曾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。2021年2月,周某(另案处理)与被告人胡某甲联系,承诺以每张60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(包括U盾和电话卡)。
于是,胡某甲联系龙某在绥阳县收购银行卡共同牟利。2021年2月7日,另一名被告人胡某乙得知龙某、胡某甲在收购银行卡后,在中国工商银行开了一张银行卡,并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甲和龙某。胡某甲和龙某还以2000元的价格在他人处收购了一张银行卡。
之后,胡某甲和龙某将两张银行卡邮寄给周某,周某支付了5000元给胡某甲,胡某甲和龙某获利1000元。
法院查明,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3月23日,被告人胡某乙出售的银行卡收到受害人赵某、张某等数十人的转入款共计2981592元,其中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赵某、陈某、刘某转入该银行卡的资金共计10余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甲、龙某、胡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其收购或出售银行卡,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结合3名被告人的情节,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宣判后,3被告人均服判,未提出上诉。